依據《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匯編》:
4.28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是否應分別在室內及外門的外墻便于操作的地方分別設置電氣開關?
答:應分別在室內及外門的外墻便于操作的地方分別設置電氣開關。依據《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2015第6.4.7條強制性條文規定,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第6.3.9-2條強制性條文規定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
GB50019-2015《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6.4.7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事故通風設備電氣開關設置的位置要求,為強制性條文。
事故排風系統(包括兼作事故排風用的基本排風系統)的通風機,其開關裝置應裝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以便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時,使其立即投入運行。事故排風系統的供電系統的可靠等級應由工藝設計確定,并應符合現行 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以及其他規范的要求。
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6.3.9 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事故通風量宜根據放散物的種類、安全及衛生濃度要求,按全面排風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風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設備;
4 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當事故通風量大于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所要求的風量時,宜設置雙風機或變頻調速風機;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事故通風要求;
5 事故排風系統室內吸風口和傳感器位置應根據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設計;
6 事故排風的室外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以及鄰近窗戶、天窗、室門等設施的位置;
2) 排風口與機械送風系統的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高出進風口,并不宜小于6m;
3) 當排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時,事故通風系統排風口應遠離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濺落地點應大于20m;
4) 排風口不應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不宜朝向空氣正壓區。
【條文說明】事故通風規定。部分強制性條文。
1 事故通風是保證安全生產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項必要的措施。對在生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氣體的建筑,在設計中均應設置事故排風系統。有時雖然很少或沒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設,應以預防為主。這對防止設備、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氣體(家用燃氣、冷凍機房的冷凍劑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關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風不包括火災通風。關于事故通風的通風量,要保證事故發生時,控制不同種類的放散物濃度低于 安全及衛生標準所規定的更高 容許濃度,且換氣次數不低于每小時12次。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條件限制,允許適當取大。
2 事故排風系統(包括兼作事故排風用的基本排風系統)應根據建筑物可能釋放的放散物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以便及時發現事故,啟動自動控制系統,減少損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裝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以便一旦發生緊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運行。
3 放散物包含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時,應采取防爆通風設備。
4 設置事故通風的場所(如氟利昂制冷機房)的機械通風量應按平常所要求的機械通風和事故通風分別計算。當事故通風量較大時,宜設置雙風機或變頻調速風機。但共用的前提是事故通風必須保證。
5 事故排風的室內吸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性物質放散量可能更大 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應采取導流措施。當發生事故向室內放散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或蒸汽時,室內吸風口應設在地面以上0.3m~1.0m處;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氣體或蒸汽時,室內吸風口應設在上部地帶;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可燃氣體或蒸汽,室內吸風口應盡量緊貼頂棚布置,其上緣距頂棚不得大于0.4m。
為保證傳感器能盡早發現事故,及時快速監測到所放散的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性物質,傳感器應布置在建筑內有可能放散有害物質的發生源附近以及主要的人員活動區域,且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人員活動。當放散氣體或蒸汽密度比空氣大時,應設在下部地帶;當放散氣體或蒸汽密度比空氣小時,應設在上部地帶。
6 當風吹向和流經建筑物時,由于撞擊作用,產生彎曲、跳躍和旋流現象,在屋頂、側墻和背風側形成的負壓閉合循環氣流區為動力陰影區;由于撞擊作用而使其靜壓高于穩定氣流區靜壓的區域為正壓區。為便于污染物排放,不產生倒流,應盡可能避免將排風口設在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除規范中要求外,排風口的高度應高于周邊20m范圍內更高 建筑屋面3m以上。
事故排風口的布置是從安全角度考慮的,為的是防止系統投入運行時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氣體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氣流短路時對送風空氣質量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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